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核准 |
||
许可对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许可条件 | 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的条件 (一)申请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 (二)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三)申请直冠“广西”名 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1、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 2、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3、从事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监理机构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①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全国驰名商标的;②产品属高科技的;③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④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⑤国营科研机构。 (四)开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直冠“广西”名称: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企业; 2、国务院部、委、局以及全国性公司在广西境内设立的企业;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以及跨省、跨地区的联营企业。 |
||
许可数量 | |||
许可费用 | 参照: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 ||
许可时限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
||
审批程序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管辖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以及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企业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核;属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管辖的企业变更直冠“广西”名称的,应经市、县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核。 企业登记程序及时限规定 一、登记申请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查及受理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不予受理。 (三)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