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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05:26:49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
    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已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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