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由服务窗口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2、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则由出入境管理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出入境管理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二、出入境管理处审查或审批(限12个工作日):1、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2、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室在出入境系统详录申请人信息(限3个工作日);3、出入境管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呈处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4、处领导审批,做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4个工作日)。
三、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制证(限3个工作日)
四、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邮寄证件给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五、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