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浩坤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已于2014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林业局批准建设。湿地公园范围为:东起浩坤湖上游地下河入水口,南沿弄福公路至弄尾坡,西至浩坤屯北侧野棕洞天坑,北沿着浩坤屯至浩高屯公路,坡漏屯至弄外屯再到肖坪地下河出口,总面积1312公顷。为使湿地公园(试点)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湿地公园范围内非法建房、搭棚等建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并处予罚款。
二、凡在湿地公园非法葬坟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处予罚款。
三、凡在湿地公园湖泊内用地笼、虾笼、鱼网、电鱼工具等进行非法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四、凡在湿地公园湖泊内非法利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强制拆除。
五、凡是在湿地公园内非法养羊等放牧造成树木损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理。
六、凡是在湿地公园内破坏管理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在湿地公园现有的坟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八、凡是在湿地公园内现存的非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九、各门禁应严格检查,严禁建筑材料非法流进园区。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