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5)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9.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5)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9.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